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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腾锐智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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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东城街道 东莞市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雍华庭都市E站写字楼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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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局如何审查商标东莞商标注册申请代理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中国香港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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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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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局如何审查商标东莞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详细内容

    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3号修订)
    
    **章 总 则
    
      **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标评审**)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四十一条**款、*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四条 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条 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六条 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七条 商标评审**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九条 依据《实施条例》*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十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十一条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一人为代表人;没有*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十二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十四条 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
    
      *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规定。
    
    *二章 申请与受理
    
        *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十八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九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一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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