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 *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八章 附 则 *五十四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十五条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规定。 *五十六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的评审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发布、1988年1月3日**批准**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批准*二次修订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完)